[06-23-2020] “王振华们”在加州会面临什么处罚
发表于 06-23-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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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振华们”在加州会面临什么处罚



这几天王振华因涉嫌猥亵九岁女童一案一审被“重”判五年的新闻让很多人非常愤怒,认为法律偏袒有权势的富人,认为他所得到的判决太轻。因为案件是不公开审理,笔者看不到该案的案情和证据材料,所以没能力对王案本身做太多分析,但笔者想简单聊聊像王振华这样涉嫌猥亵儿童的嫌疑人在加州会面临什么样的惩罚。


 

免责声明及几句题外话

 

笔者以“王振华们”作为标题及用“王振华这样”来指代涉嫌猥亵儿童的犯罪嫌疑人是基于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做出的合理判断,笔者不对普陀区人民法院认定事实的准确性承担责任。王振华有可能实施了猥亵,有可能实施了强奸,也有可能什么都没做。

 

鉴于该案终审判决尚未做出,所以暂且称王振华为“涉嫌”猥亵儿童的“犯罪嫌疑人”。

 

笔者坚决支持任何被告都有权享有完整的辩护权利,无论多罪大恶极的罪犯都有权利获得律师的辩护。

 

笔者认为为任何被告提供辩护的律师都不应当受到社会和舆论的指责。全力为被告提供辩护是每一个刑事律师的职业道德,只要不违反执业规范和职业伦理,决定采用何种辩护策略和手段是被告律师的权利。类似“这个人肯定有罪,律师居然做无罪辩护,不是个好东西”之类的论调是不可接受的。

 

笔者无意对陈有西和李肖霖两位律师在案内和案外的行为与言论是否符合律师执业规范与职业伦理进行评论。

 

加州刑法典288条 猥亵儿童罪(PC 288)

 

加州刑法典288条规定了猥亵儿童罪,该罪属于重罪(Felony)。关于儿童的定义是14岁以下,但是特定情况下可以扩展到16岁以下。关于猥亵的定义比较宽泛,主观上需要存在引发或满足被告本人或儿童的性欲(with the intent of arousing, appealing to, or gratifying the lust, passions, or sexual desires of that person or the child),客观上一般要求发生身体接触(touching),但是这种身体接触定义很广,(1)并不要求接触性器官,(2)隔着衣服依然构成,(3)哪怕是由儿童接触被告也依然构成。特定情况下,即使被告本人并没有发生身体接触也可能构成。

 

因猥亵儿童罪被判有罪的,刑期如下:

 

(1)被害人未满14岁,标准刑期为3年、6年或8年;

(2)被害人未满14岁,且使用了强迫、暴力、胁迫、威胁、或利用被害人对其自身或其他人受到紧迫的非法人身伤害的恐惧(by use of force, violence, duress, menace, or fear of immediate and unlawful bodily injury on the victim or another person)等手段,刑期为5年、8年或10年;

(3)被害人未满14岁,并且导致被害人受到身体伤害(bodily harm),刑期为25年至终身监禁;

(4)被害人已满14岁,未满16岁,且被告比被害人大10岁或以上,刑期为1年、2年或3年;

(5)被告是性犯罪的累犯,刑期为25年至终身监禁;

(6)被害人未满14岁,被告与被害人同住或者有定期接近被害人的机会,在超过3个月的时间段内,对被害人进行了超过3次的猥亵行为,则构成对儿童的持续性性虐待(Continuous Sexual Abuse of a Child)(PC 288.5),刑期为6年、12年或16年;

(7)在判处刑期的同时还应处以不高于一万美元的罚款。

 

根据普陀区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被害人受到了阴道撕裂的伤害,如果该案发生在加州,王振华将可能会面临25年至终身监禁的处罚。即使最终法院没有认定身体伤害,王振华面临的刑期也是第二档5年、8年或10年,而不会是标准刑期的3年、6年或8年,因为把一个9岁的儿童带离自己家乡到陌生的城市,然后被和一个从来没见过的中年男人关在一个酒店房间里,这个情形本身就足够构成胁迫(duress)了。

 

加州刑法典261条 强奸罪(PC 261)和261.5条 法定强奸罪(PC 261.5)

 

王振华案的另外一个争论热点是其是否构成强奸罪。因为该案是不公开审理,笔者看不到案情和证据,所以无法针对王案本身做评论,但是如果事情发生在加州,而其确实实施了强奸的行为,则会构成强奸罪,而不是法定强奸罪。

 

强奸罪和法定强奸罪的区别在于被害人是否事实上同意(consent)发生性行为。根据加州法律,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没有法律上同意的能力,所以即使未成年人事实上同意,依然构成法定强奸罪。相对于中国刑法认定的14岁标准,加州法律要保守的多。

 

在王振华案中,想要被认定为法定强奸罪必须要说服陪审团被害人这么一个9岁的儿童,在陌生的城市,陌生的环境里,面对一个陌生的中年男性,事实上同意与其发生性行为,这可以说是不可能的事情。这也是陪审团制度的一个优点,有时候法律工作者太注重理论和法条,反而看不清正常的人都能看清的基本事实。说实话,如果在陪审团制度下,王振华大概率会被认定为强奸而不是猥亵儿童。


 

如果构成强奸罪,标准刑期是3年、6年或8年。如果被害人年纪在14岁以下,刑期为9年、11年或13年。如果被害人年纪已满14岁不满18岁,刑期为7年、9年或11年。

 

对于性犯罪的累犯,以及因强奸造成被害人身体伤害的,刑期为25年至终身监禁。

 

所以在加州,如果陪审团认定发生了强奸,王振华面临的刑期是9年、11年或13年,如果陪审团还认定造成了身体伤害,则王振华面临的刑期是25年至终身监禁。

 

加州性罪犯注册制度(California Sex Offender Registration)和梅根法(Megan’s Law)

 

相对于漫长的刑期,性罪犯更害怕的恐怕是加州性罪犯注册制度。这项制度由加州刑法典290条规定(PC 290)。根据PC 290,性罪犯被分为三个级别,最低的级别一会被注册为性罪犯最少10年,级别二被注册为性罪犯最少20年,级别三则会被终身注册为性罪犯。

 

一旦被注册为性罪犯,这个人会受到各种各样的限制,例如必须定期汇报任何变动,找工作会受限等,最重要的是,根据梅根法,所有注册性罪犯的信息,包括姓名、照片、住址、身高、体重、所犯罪名、服刑时间、释放时间和危险评估等级等,都必须对社会公众公布。在加州,只要登陆加州梅根法网站,就可以根据姓名查询一个人是否为注册性罪犯,或者可以根据地址查询周边的所有注册性罪犯。


根据普陀区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如果在加州,王振华可能会被认定为二级或三级注册性罪犯,必须注册20年甚至终身,其信息对全社会公布。

 

这个法律之所以叫做梅根法,是因为1994年发生在新泽西的梅根·坎卡(Megan Kanka)的谋杀案。梅根生于1986年,被谋杀时仅7岁。杀害梅根的是她的邻居,杰西·蒂蒙德奎斯(Jesse Timmendequas),这个人在杀害梅根前有两次性侵儿童的犯罪记录,其中一个受害者7岁,另一个受害者才5岁。然而梅根一家却不知道有这么一个恶狼住在自己家边上。如果这些性罪犯都能被公示出来,也许梅根就不会遇害。梅根遇害一个月以后,新泽西州率先制定了梅根法,要求性罪犯注册并由政府向社会公示。随后联邦和各州都有了各自版本的梅根法。

 

有针对梅根法的批评,说这项法律剥夺了性罪犯改过自新的机会,但是有些性罪犯可能真的是不会改过自新的吧。

 

结语

 

每个国家有每个国家的实际情况,适合加州的法律未必适合中国。然而,保护孩子免遭性罪犯的毒手应该是放之各国皆准的“普世价值”了。

 

根据中国刑法,在非发生在公共场合的猥亵行为最高刑期就是5年,就算猥亵儿童也只能从重处罚,并无法突破5年的刑期上限,所以说王振华案已经定格判决倒也没有说错。

 

至于百度百科中关于猥亵儿童罪的词条解释中称“根据中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有些猥亵儿童行为通过治安处罚即可达到惩戒效果。这就表明并非一切猥亵儿童的行为都要受到刑事处罚”,并“由此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并结合司法实践,建议凡具有以下猥亵儿童的情形之一的,应当以猥亵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一)一年内猥亵儿童两次以上或一次猥亵儿童两名以上的……”,这简直就骇人听闻了。笔者未能找到这段文字的出处,希望司法实践不会如此操作,更希望不会有百度用户读了之后产生猥亵儿童不是严重犯罪的错觉。

 

前段时间废除嫖宿幼女罪是一个很好的趋势,但除了加重涉及儿童和未成年人的性犯罪的处罚力度外,设立类似梅根法这样的性罪犯的公示数据库同样重要。在笔者看来,猥亵儿童罪在某种程度上比一般强奸罪更为恶劣(绝不是说强奸罪不恶劣),因为某些强奸罪的罪犯可能是一时冲动犯罪,得到足够处罚以后有可能不会再犯,而猥亵儿童罪的罪犯是病态的性掠食者(sex predator),这些人是一定会再犯的。





作者:李远 ES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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