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02-2020] 美国警察面前生存手册
发表于 06-02-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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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警察面前生存手册



美国警察又双叒叕打死黑人了



5月25日,在明尼苏达州的明尼阿波利斯,一个黑人男子乔治·佛洛依德(George Floyd)因为涉嫌在杂货店使用一张20美元的伪钞,被闻讯赶来的警察逮捕。根据第二天在社交媒体上广泛传播的视频显示,一名白人警察戴瑞克·肖文(Derek Chauvin)用膝盖抵在佛洛依德的脖子上长达8分钟,无视佛洛依德的求救。即使佛洛依德最终被送到了医院,却还是于当晚去世了。

 

随后事情便失去了控制,人们开始上街,慢慢的不仅演变成了骚乱,还从明尼阿波利斯蔓延到了全美国。而政府这边的动作也是从开除所有涉事警察但表态不会着急进行刑事起诉,到在第二天就压力之下按照三级谋杀罪和误杀罪起诉白人警察肖文,到发现事情依旧没有好转后启用国民警卫队。现在据说已有十二州部署了国民警卫队,而就在刚刚洛杉矶县宣布宵禁,从晚上6点到早上6点不得上街,活了三十几年没经历过宵禁的笔者也算是开了眼了。不光洛杉矶县,昨天(5月30日)就已经有16个州25个城市颁布了宵禁令。

 


根据法医的初步分析(最终尸检报告还并没有出来),并没有发现佛洛依德死于窒息的证据,因为佛洛依德本身就有冠状动脉疾病和高血压心脏病等疾病,有可能是因为警察的制服动作诱发了其潜在的健康问题导致的死亡。

 

美国警察打死黑人不是新闻,哪一年不出个类似的事情才是新闻。就在2014年,纽约黑人艾瑞克·加纳(Eric Garner)因为在街上卖散装香烟,在被警察制服的时候勒住脖子导致死亡,情况和这次佛洛依德的情况几乎一模一样。在这个案子里面,在尸检报告认定死亡是由于对其脖子、胸的压迫、被制服时的姿势所导致的,同时其哮喘、心脏病和肥胖的因素也造成了影响。这个尸检报告比佛洛依德的尸检报告对施暴警察更不利,纽约的检控官也因此起诉了涉案警察,但是大陪审团却驳回了起诉。不仅如此,涉案警察还因为被开除而起诉了警察局非法解雇。

 

说实话,这次佛洛依德的法医意见并不让人意外,笔者也不认为法医有做伪证的必要,因为死者家属一定会另请专家做独立报告,当地政府并没有把人赶紧火化掉销毁证据的本事。在纽约的加纳案中,家属聘请的专家做出了认同法医报告的结论。

 

总的来说,虽然在电影里和一些特殊的情况下,黑警利用身份故意杀人不是不可能,但是在绝大多数情况下,警察并不会有故意杀死当事人的动机。按照犯罪主观要素理论,一个正常的警察至少不应该存在直接故意杀死当事人,而更可能是存在间接故意,也就是放任的主观态度,或者是因为过失和意外,导致当事人的死亡。笔者相信当白人警察肖文把自己的膝盖压在黑人佛洛依德的脖子上时,并没有希望后者死亡的意图,问题在于他根本不在意后者会不会死亡。

 

国内的朋友可能不太容易理解美国警察这种不在意当事人死亡的心态,因为如今国内的大多数的执法人员最害怕的就是出人命,所以在国内执法人员被打的新闻相对更常见,尤其是前几年。如果带着这股勇猛劲儿来对付美国的警察,十八年以后又会成为一条好汉。


事实上,因为美国枪支开放,警察的确处在一个比较危险的工作环境中。此外,为了让警察能放心执法,限制豁免权(qualified immunity)使得警察在没有严重侵权(violated a “clearly established” statutory or constitutional right)的情况下有不被民事起诉的豁免权。也就是说,如果警察在工作中只是侵犯了一些普通的权利,因为其侵权行为受到损失的当事人没有权利起诉警察索赔。加州有一个著名的案件,警察扣押了当事人数十万美元的现金,但是却只开具了几万美金的扣押单,其中的差额很可能被警察们中饱私囊。在当事人起诉警察索赔时,案件被第九巡回上诉法庭撤销,因为法院认定根据限制豁免权,该案中的违法情节不够严重,当事人无权起诉。一方面面对较大的危险,一方面自身的“小瑕疵”不用担心被起诉,也难怪美国不少的警察有着不在乎老百姓受伤害和损失的心态了。

 

在美国会和警察打交道吗?

 

无论是在美国工作、学习或者生活的读者,还是以后疫情结束以后来美国扶贫旅游的读者,都多少需要知道一些如何和美国警察打交道的知识。有人可能不屑一顾,觉得自己是守法公民,又不作奸犯科,怎么可能会和需要和警察打交道。然而事实上,在美国和警察打交道的机会还是非常多的。

 

首先美国有各种各样的不同类型的警察或者类警察。尤其是来旅游的朋友,千万不要看到执法人员背上写的不是Police就不把对方当回事。美国的警察远远不止Police一种,甚至Police都不是美国最普遍的执法机构,也不是每个地方都有Police的。美国每个地方一定会有的执法机构叫做治安官(Sheriff),就是西部电影里一出场就被反派打死的那种。治安官由县管理,其工作就是维持治安,管理地方监狱以及其他政府指派的任务。例如在洛杉矶县,法院的法警工作就是由治安官担任的。而常说的警察(Police),一般在城市里才会有。当一个地方建立城市,市政府决定成立警察部门(Police Department)的时候,该市范围内维持治安的义务就转移给了警察部门。此外,州政府有州警(State Police),有些完全城市化的县有县警(County Police)。此外美国没有单独的交警,高速公路上由高速巡警(Highway Patrol)管理,地方小路上由治安官或者警察部门管理。此外,每个州的体系也不完全一样,如加州有州建制的加州高速巡警(CHP),但纽约州层面高速公路的执法是由州警承担的,但是纽约市警察又有他们自己的高速巡警。

 


联邦层面就更复杂了,从建制上美国并没有一只叫做联邦警察的队伍,但是联邦很多部门都有类警察的设置,从最有名的司法部联邦调查局(FBI),酒精烟草火器爆炸物管理局(ATF),管禁毒的毒品执法局(DEA),移民执法局(ICE),联邦法警(US Marshall),到比较不容易想到的管国家公园的公园警察(US Park Police),国税局(IRS)自己的警察(IRS-CI)。联邦的执法机构有几十个,而且经常联合办案,一堆人站在那里,背后看过去就好像在看一整张字母表。读者如果问这太多了我们弄不清怎么办?笔者只能说我也弄不清,看着像警察而且带着枪的就当作警察对待吧。因为太多类型的警察的存在,很多法律都用维持和平的官员(Peace Officer)一词来指代任何类型的警察,否则法条都没法写了。

 

此外美国警察管的事情还特别广。在中国马路上摆摊来的是城管,在美国来的就是警察了。笔者刚到伯克利读书的时候我们学校的校警就因为从一个卖热狗的小摊钱包里掏出60美金予以没收的事情而上了全国新闻。除了警察管的广,美国的刑法管的也广。和中国所有的犯罪都由刑法规定的完全的法典化不同,美国各州虽然也都有各自的刑法典(Penal Code),此外还有各种各样的法律规定了各种各样的犯罪。和在中国好好学习好刑法典就可以一夜暴富知道什么样的行为构成犯罪不同,笔者在工作中经常发出“啥?这也是犯罪?”的感叹。举几个遇到的例子,成年人买了酒以后不满二十一岁的朋友帮忙提袋子被警察抓的,满二十一岁的喝醉了在马路上撒尿被警察抓的,甚至家里装修违反法律了被起诉犯罪的。



 

那么如何和警察打交道呢?

 

从佛洛依德的遭遇我们可以看到,和警察打交道有时候是有生命危险的。有个笑话说“怎么样才能减少被警察打死的风险?长得白一点。”非常讽刺但是是事实,在美国黑人被警察拦截、暴力执法和杀死的概率远高于其他族裔。当然这其中有非常多非常复杂的社会因素在其中,本文不展开讨论。相对而言,东亚裔长相的人在美国警察面前相对安全一些,大概是因为美国警察们不知道中国功夫的厉害东亚裔涉及暴力犯罪的人数相对较少的缘故吧。



当然,这并不表示华人在美国执法机构面前没有受到歧视。例如很多警察知道华人有保管和携带大额现金的习惯,有新闻称某些地方的警察专门拦截华人长相的人进行搜查,一旦查到大额现金就试图没收甚至直接盗取。


在美国和警察打交道第一原则是不要拒捕,即不要进行任何人身上的反抗。不管最开始警察找你是为了多小的一件事,一旦动手反抗,就等于把自己的命送到了别人的手上。国内有评论佛洛依德案的人说美国警察没人性,一个20美金假钞的小事就把人给打死了,这是不正确的说法。明尼苏达警方的解释是佛洛依德拒捕,当然是否真的拘捕要看证据。无论干了多大的坏事,只要没有拒捕,警察也没有权力使用武力,更不谈杀人了,毕竟就算要判死刑,那也是法院的事;同样的,哪怕事情再小,甚至是清白的,一旦拒捕,就会面临严重的后果。

 

在美国和警察打交道的第二原则是保持沉默,当然前提是作为被执法人,如果警察是来提供协助或者寻求合理帮助的,那作为良好市民当然可以进行配合。但是如果感觉警察有对自己不利的倾向,哪怕只是怀疑,最好的做法就是保持沉默。沉默权是由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赋予在美国境内的每一个人的权利,无论是不是美国人。提一句题外话,在到达美国后的入境过程中,不视为在美国境内,非美国公民是不享有美国的宪法权利的,所以在回答入境官员的问题时,并不能主张第五修正案的权利。

 


沉默权在美国宪法里的准确表述是人民有不自证其罪的权利。也就是说,如果想要给一个人定罪,那是政府的责任来搜集证据证明其有罪,而嫌疑人没有配合的义务。关于沉默权是否会纵容犯罪是一个法哲学问题,这里不予讨论。沉默权在执法中的体现就是米兰达警告。米兰达警告在港剧和美国电影里非常常见,不少国人甚至都能背出来。



不过在现实中,除了职业罪犯,大多数华人遇到警察询问时往往把这些忘到脑后,就算警察读给他听了也想不起来要用。当然,除了从小接受“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教育,笔者相信大多数人积极回答警察提问的原因是坚信自己是清白的,希望通过积极配合来证明自己的清白。但事实上,首先任何人没有义务证明自己清白;第二如前文所说美国刑法罪名的规定千奇百怪,说不定有人就违反了某条而不自知;第三警察作为专业人士在相关知识上远超普通人,普通人在没有律师的帮助下接受询问很不公平;最后警察可能有私心,也可能有工作指标的压力,哪怕没有出现徇私枉法、栽赃陷害这种极端情况,但至少要明白警察并不在乎一个老百姓有没有被冤枉,也没有义务去保护老百姓的清白。


 

什么时候警察需要告知当事人米兰达警告?在逮捕(arrest)一个人或者当时的情况让这个人合理认为自己失去人身自由的时候,警察就必须向其宣读米兰达警告。


如何行使沉默权?一般有两种不同的说法,一种是“我不想回答你的问题/我想要保持沉默”,另一种是“我要找律师”。这两种说法中,第二种更好。原因在于即使一个人主张自己不想回答问题或者要求保持沉默,经过合理的间隔时间,警察可以重新提问,如果当事人这时回答了问题,那么其回答可以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相反的,如果当一个人主张自己要找律师,那么从提出该主张开始,警察就不能在其没有律师的情况下继续询问,如果问了,即使当事人回答了,其回答是非法证据,不能被用作对当事人不利的证据。

 

当然,诸如你叫什么名字,你家住哪里之类的问题还是需要回答的。

 

除了以上两种说法以外,还有一个更直接的说法就是“我要行使第五修正案权利(I plead the Fifth)”。因为美国是一个司法文化非常强的国家,所以“I plead the Fifth”这句话甚至变成了“我不想回答你的问题“的一种玩笑的说法。比如明星在综艺节目被问到了不想回答的问题,就可能开玩笑说“I plead the Fifth”来搪塞过去。甚至有父母在责问孩子是否做了错事的时候,孩子回答“I plead the Fifth”的场景。当然,说“要行使第五修正案权利”这句话比较笼统,如果确实要找律师的话,不妨明确说明自己要见律师。

 


需要注意的是,和美国宪法第六修正案规定的人民在刑事诉讼中有权得到律师辩护的权利不同,警察虽然有义务告知当事人其有找律师的权利,但是没有义务为当事人提供律师。虽然第五修正案和第六修正案都涉及由律师辩护的权利,但第五修正案必须当事人主动提出要找律师,而第六修正案政府必须确保当事人有律师的辩护,除非当事人主动表示自己不要律师。适用第五修正案和第六修正案的分割点是案件进入司法诉讼程序。在起诉(arraignment或indictment)之前,案件还在警察调查的阶段时,律师辩护的权利当事人不主张就没有。一旦起诉,案件进入了司法程序,那么除非当事人拒绝,当事人必须有律师辩护。

 

综上,在美国,在和警察进行交谈的过程中,一旦发现警察可能对自己不利,第一句话是“我现在能自由离开吗?”如果可以,那当然就离开咯。如果警察说不行,那这时候他就必须宣读米兰达警告。听到米兰达警告,说明你遇到大麻烦了,这时最好的应对就是一句话:“我要见我的律师。”当然,如上一段所述,在进入司法程序之前,第六修正案的律师辩护权尚未介入,政府并没有义务来安排公派律师。一般情况下,公派律师会在第一次上庭时被指派。

 

私人律师还是公派(免费)律师?

 

这个问题笔者可能很难客观回答,毕竟有自身利益牵涉其中。只有当事人去聘请私人律师,包括笔者在内的律师们才有饭吃。

 

根据宪法第六修正案,除非被告拒绝律师辩护,否则在刑事案件中被告有接受律师辩护的权利。美国每个县都有公派律师(Public Defender)办公室,在联邦案件中也有类似的联邦公派律师(Federal Defender)。当然,并不是每个人都能免费获取律师服务的,一般需要收入在一定水平之下才能符合条件。所以如果确实没有钱,实在没有能力请私人律师,获取公派律师的服务总强过没有律师。

 

但需要注意的是,政府出钱设置公派律师办公室的目的有正反两面。一方面当然作为法治国家,政府希望为低收入群体提供基本的法律服务的目的肯定是真实的。但另一方面,根据宪法第六修正案,如果被告人没有拒绝律师,那么只有为其提供了律师才能让刑事审判继续进行下去。无论公派律师提供的服务是好还是坏,只要被告有了律师,日后就不能以自己的宪法第六修正案权利未得到保障而要求撤销判决。这一层的目的,也是确确实实存在的。

 

虽然美国的律师费用应该是全世界最高的,就连OJ辛普森这样的体育明星官司打下来也会濒临破产,但是这是进行陪审团审判的情况下。现实中,美国绝大多数的刑事案件并不会进入陪审团审判。根据2018年的一篇文章,高达97%的案件都是通过控辩交易(plea bargain)结束的,也就不会进入陪审团阶段。对于这97%的刑事案件,请私人律师的费用未必比在中国打一个刑事官司贵。

 

警察是否有权搜查?

 

如果被警察拦了下来,警察有没有权利对当事人进行搜身或者搜车呢?根据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人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不受无理搜查和扣押。一般情况下,搜查需要取得法官签发的搜查令。但是在实践中,并不是这么简单。

 

首先,警察在有合理怀疑(reasonable suspicion)的情况下,在公共场所可以拦截(stop)当事人进行询问。因为美国是枪支泛滥的国家,警察就主张在询问时万一对方掏枪怎么办?自己的人身安全有可能受到威胁,从而取得了拍打检查(frisking或者pat-down)的权力。拍打并不是真正意义的搜身,只能用手拍打当事人的外衣,以确认衣服里面有没有藏枪。如果经过拍打发现了有明显外观的违禁品(contraband),可以扣押。警察行使拦截和拍打(stop and frisk)权力的要求非常低,只要有合理怀疑就可以。什么叫合理怀疑?看起来鬼鬼祟祟就算。只要警察不要脑抽说出类似“白人区里出现一个黑人所以可疑”之类的理由,进行拦截和拍打是非常容易合理化的。所以如果有警察拦下你要进行拍打检查,不要去反抗。

 

本身用于保护自身安全的拍打检查变成了一个简易版的搜身,这个已经是得到认可的了。如果经过拍打检查发现了违禁品,那么警察一般就有足够的理由(probable cause)进行逮捕了。在进行逮捕后,警察有权力对被捕者的身体以及手能接触到的区域进行检查,无需搜查令。所以当警察宣布逮捕后进行完全的搜身时也不要去反抗。

 

但是搜车和搜住宅就完全不同了。一般情况下,搜查车辆和住宅需要搜查令。但是,情况又双叒叕不是这么简单了。如果一个人被捕的时候在车里或者在家里,警察会主张说万一这个人车里或者家里有枪怎么办?于是在这种情况下,警察可以进行一定程度的搜查而无需搜查令,其程度以被捕者手能触及的范围为界。如果被捕者在家里,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分析,如果坐在沙发上,可以检查沙发和咖啡桌;如果躺在床上,可以检查床和床头柜;如果站在保险柜边上,希望你的保险柜是上了锁的。如果在车里,则比较套路,前排座位、扶手箱及手套箱之类的地方肯定可以检查,后排座椅上的东西一般也能够得着,所以也可以检查。后排座椅下方一眼看不到的地方一般情况下不能被检查,后备箱肯定不能被检查。这也就是为什么周立波在纽约的刑事案件中可以脱罪的原因。虽然当时警察有足够的理由进行逮捕,但是这并不给他们检查后备箱的权限。警察主张周立波同意搜查后备箱,而周立波的律师主张周立波听不懂英文,不算有效的同意。显然警察当时并没有安排中文翻译,所以对周立波车辆后备箱的检查被认定为非法,通过检查发现的毒品和枪支根据毒树之果理论也就成为了非法证据。失去这些证据的检控官觉得没有信心成功定罪,于是就撤诉了。

 


因为在美国开车被警察截停(pull over)是相对常见的情况,所以单独梳理一下。之前看到有准备来美国自驾游的网友问,开车被截停以后该怎么办?有人开了非常不恰当的玩笑,说应该下车朝警车走去,一边走一边从裤兜里掏驾照。这是绝对错误的做法。如果真有不带脑子的这样做的话,恐怕坟头草都很高了。在美国开车时收到警察截停的要求时,立刻靠边停车,熄火,打开驾驶员一侧的车窗,双手放在方向盘上让警察能够看到的位置,绝对不能下车,只有在警察要求出示驾照和注册证时才去拿这些证件,不要同意对车辆进行搜查。

 

顺便再提一句,搜查手机一样要搜查令。所以在美国任何情况下警察要求提供手机解锁密码都记得要拒绝。

 

有读者肯定要说,这么复杂我们怎么记得住啊,一会有权检查这个,一会又无权检查那个的,我们怎么知道什么时候可以拒绝呢?其实非常简单,警察会告诉你什么时候可以拒绝。真的!当警察问你“我可以检查你的车/房子/手机……”时,他就在告诉你:你可以拒绝。任何时候警察试图取得你的同意(consent)的时候,说明这个搜查是警察现在没有权力做的。你一旦同意,警察就有权在没有搜查令的情况下进行搜查了。所以就两句话:一,只要警察问同不同意检查/搜查/查看,一律不同意;二,如果警察没有询问而直接进行检查的,不要去做任何反抗。

 

综述

 

本文的目的不是教唆读者去铤而走险做犯法的事情,大家无论身处哪国都应当遵守当地的法律法规。本文的目的是希望读者在美国和警察打交道时能(1)保护好自身人身安全,并能(2)保护好自己合法权益。具体做法是:

 

不要有任何拒捕或人身反抗的行为;一旦发现警察有对自己不利的意图就停止回答一切问题,并询问是否可以离开;如果被捕或被禁止离开,立刻提出见律师的要求并保持沉默;任何情况下警察提出搜查请求时都明确表示不同意。

 

以上做法不适用于入境时与入境执法官员(CBP)的沟通,切勿照搬。



作者:李远 ES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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