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16-2020] 从佛洛依德到章莹颖:美国的谋杀罪
发表于 07-16-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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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佛洛依德到章莹颖:美国的谋杀罪


在佛洛依德事件中,白人警察戴瑞克·肖恩最开始被起诉三级谋杀罪(Third Degree Murder)和二级致人死亡罪(Second Degree Manslaughter),后来在舆论压力下又增加了一项二级谋杀罪(Second Degree Murder)。无论是在看美国新闻还是电影美剧,经常会听到各种不同的谋杀罪名,还分等级,好像非常高级复杂的样子。美国的谋杀罪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


联邦法律 v. 各州法律


首先要老生常谈一下,美国每个州都有各自的刑法典,而并不存在所谓的美国或者联邦的刑法典。例如佛洛依德案适用的是明尼苏达州的法律。



当然有聪明的读者会提出,不对啊,在章莹颖案中为了争取判处被告死刑,政府选择在联邦法院起诉被告布伦特·克里斯滕森(Brendt Christensen),因为伊利诺伊州已经废除了死刑,而联邦则保留了死刑。


的确,虽然没有联邦刑法典,但是联邦罪名却是存在。以联邦检控官起诉克里斯滕森为例,依据的是美国法典第18篇第1201条中跨州实施绑架的规定(defendant did unlawfully kidnap the victim and in committing the offense used means of interstate and foreign commerce in violation of 18 USC 1201)。这个“跨州”非常关键,因为根据美国的宪法体系,刑事案件的管辖权属于各州,除非该刑事案件属于宪法规定的联邦管辖领域。联邦管辖领域中最常见的就是所谓的跨州商务条款(Interstate Commerce Clause)。当一个行为涉及到跨州商务,联邦对该行为就有了管辖权。当FBI希望介入某项调查时,很爱用的一个理由是汇款欺诈(wire fraud),因为很多犯罪行为会牵涉到钱款转账,一旦转账就很容易构成所谓的跨州商务。



在章莹颖案中,为了能在联邦法院起诉克里斯滕森,政府可谓脑洞大开。在起诉书所附的FBI探员宣誓证词(Affidavit)的第13条说明了案件属于联邦管辖的理由,是因为克里斯滕森用于绑架的的土星牌小轿车是设计来用于跨州运输的,而且是在伊利诺伊州之外生产的,所以这个犯罪行为涉及了跨州因素,因此联邦法院有管辖权。是不是有点牵强?但只要能踩上“跨州”这个点就够了。这也是为什么起诉的是绑架罪而不是谋杀罪,估计克里斯滕森的谋杀行为实在和“跨州”没关系。



加州的谋杀罪(Murder)


笔者以下以加州法律为例进行讨论。在加州,有关杀人(Homicide)的罪名分为谋杀罪(Murder)和致人死亡罪(Manslaughter)。谋杀罪分为一级谋杀罪(First Degree Murder),二级谋杀罪(Second Degree Murder),死刑谋杀罪(Capital Murder)和重罪谋杀罪(Felony Murder)。而致人死亡罪包括故意致人死亡罪(Voluntary Manslaughter),过失致人死亡罪(Involuntary Manslaughter)和机动车致人死亡罪(Vehicular Manslaughter)。


要说明的是,一级谋杀罪、二级谋杀罪、死刑谋杀罪和重罪谋杀罪并不是基于同一标准的分类。真正用于定罪的,其实只有一级谋杀罪和二级谋杀罪。死刑谋杀罪和重罪谋杀罪并不是具体的罪名。


加州刑法典187条(PC 187)规定了谋杀罪,即“谋杀是以恶意故意非法杀害人类或胚胎的。(Murderis the unlawful killing of a human being, or a fetus, with malice aforethought.)”本文只讨论人类,不讨论胚胎,因为后者涉及到美国有关堕胎的法律,单独一篇文章都未必能讲的完。


这大概是加州最著名的谋杀案了


关于“恶意故意(malice aforethought)”的定义,“杀死特定人”的故意当然算数,也就是我国刑法理论中的直接故意,“馄饨的恶意的漠视(wanton disregard)别人的生命,使用大概率致死的手段”也属于恶意故意,类似于我国刑法理论中的间接故意。后者举个例子,朝着满是人的房间里开枪,虽然不是一定会打死人,但是明知很可能打死人却漠视他人生命,如果真的打死人了,一样构成谋杀罪。


在加州,起诉谋杀罪时,可以按照一级谋杀罪或二级谋杀罪进行起诉。加州法律中没有三级谋杀罪。


一级谋杀罪(First Degree Murder)


根据加州法律,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之一的谋杀罪可以按照一级谋杀罪起诉,刑期为25年至终身监禁:


(1)通过毁灭性装置、爆炸物、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穿甲弹、毒药、埋伏和酷刑等手段进行谋杀的;

(2)以蓄意或预谋的方式进行谋杀的;

(3)在进行特定重罪的犯罪活动中造成他人死亡的,又被称为重罪谋杀罪,后面会单独解释。



一级谋杀作为最严重的谋杀罪名,是针对最恶劣的杀人行为,主要是针对预谋杀人的行为,说明这个人在犯罪开始就是奔着夺走他人生命去的。好比用手枪打死人还能解释称是冲动犯罪,用狙击枪杀人就不能这么解释,毕竟手枪还能说是用来防御,端起狙击枪的时候就是准备要人家命了。


二级谋杀罪(Second Degree Murder)


所有达不到一级谋杀罪标准的谋杀罪构成二级谋杀,主要指故意(willful)但并非深思熟虑(deliberate)或者预谋(premeditate)的杀人。常见的主观态度是临时起意的和间接故意。例如前面提到过的故意往拥挤的房间里开枪。值得注意的是,当曾经因为酒驾(DUI)被定罪的人再次酒驾并导致他人死亡的,可以按照二级谋杀罪起诉。二级谋杀罪的刑期为15年至终身监禁。


死刑谋杀罪(Capital Murder)


有人会问,加州还有死刑吗?大家总觉得死刑这种比较野蛮的东西一般和德州比较搭,加州这么左的州大概不会有死刑吧。答案是错了,加州依然有死刑。



死刑谋杀罪并不是一个单独的罪名,它属于具有特殊情节的一级谋杀罪(first-degree murder with special circumstances)。构成死刑谋杀罪的,可以判处死刑或者终身监禁且不得假释(LWOP)。


构成死刑谋杀罪的情节有:为获取金融利益杀人;杀死超过一个被害人;杀死警察、消防员、检察官、法官、陪审员和民选官员;为阻止证人作证杀死证人;涉及仇恨罪(hate crime),即因为种族、肤色、宗教、国籍或源国籍杀人;从汽车里开枪杀人和帮派杀人。


有意思的一点是死刑谋杀罪为法庭上的几乎所有角色提供了额外的保护,包括法官、检察官、陪审员和证人,唯一不被包扣在内的就是律师了。


虽然加州依然设有死刑,但是却很少执行,自1972年恢复死刑制度以后一共执行过13次。现在法院虽然还能判决死刑,但是在2019年3月时加州州长纽森下令停止所有死刑的执行,所以基本就处于名存实亡的状态。


重罪谋杀罪(Felony Murder)


和死刑谋杀罪一样,重罪谋杀罪也不是一个单独的罪名,而是一个对谋杀罪进行扩大解释的规则。这个规则在美国大多数州都有,目的是严厉惩罚一些极其危险的犯罪行为。其意思是当一个人在从事特定的重罪的过程中导致的他人死亡,只要死亡和该项重罪(underlying felony)之间有逻辑联系,一律按照谋杀罪认定,不仅不再需要考虑主观故意的问题,甚至都不考虑具体杀人的是谁。



举个例子,比如抢劫罪是重罪谋杀罪规定的重罪之一,小王在抢银行的时候与银行保安拔枪对射时,银行保安不小心打死了一名顾客。这时小王就构成了谋杀罪,虽然这个顾客根本不是小王打死的,但却是因为他的抢劫行为而死的,这就足够了。甚至在抢劫时在银行外面放风的小赵,也会因为这个事情构成谋杀罪。


重罪谋杀罪也分为一级和二级。在从事以下犯罪活动时造成的他人死亡的,都构成一级谋杀罪:纵火罪(PC 451)、抢劫罪(PC 211)、入室抢劫罪(PC 459)、劫车罪(PC 215)、颠覆火车罪(PC 219)、绑架罪(PC 207)、故意伤害罪(PC 203)、酷刑罪(PC 206)以及一些性犯罪,包括强奸罪(PC 261)和猥亵儿童罪(PC 288)。


和一级重罪谋杀罪不同,二级重罪谋杀罪的涵盖的重罪范围并非列举式的,而是笼统地概括为所有存在内在危险性(Inherently dangerous),且不包括在一级重罪谋杀罪范围内的重罪。法律把界定权限留给了法官和判例法,以个案审查的方式存在。根据判例,例如制造冰毒和故意焚烧汽车的行为都可能触发二级重罪谋杀罪。


不过,加州在2018年9月30日通过参议院SB1437法案,对于触发重罪谋杀罪进行了一些限制,一个人只有存在以下情况之一才可能构成重罪谋杀罪:(1)是实际杀害他人的人;(2)有杀人的意图,并且帮助了实际杀害他人的人;(3)是基础重罪的主犯,而且犯罪行为不顾及他人生命安全;或者(4)死者是执行公务的执法人员,且被告明知或者应知这一点。这一定程度上缩小了重罪谋杀罪的触发范围,如前面抢银行的例子,虽然和保安对射的小王还是会构成重罪谋杀罪,因为他是抢劫罪的主犯,而在外面放风的小赵就可能逃过一劫了。


加州的致人死亡罪(Manslaughter)


致人死亡罪包括故意致人死亡罪(Voluntary Manslaughter),过失致人死亡罪(Involuntary Manslaughter)和机动车致人死亡罪(Vehicular Manslaughter)。


故意致人死亡罪由加州刑法典192(a)条规定,与谋杀罪的区别在于不存在恶意(malice)。最常见的是在由吵架引发的血案,也就是所谓的激情犯罪(heat of passion)。


药家鑫的案子如果在加州更可能被判二级谋杀,很难被认定是激情杀人


举个例子来区分一级谋杀罪、二级谋杀罪和故意致人死亡罪:(1)小王一直讨厌小赵,事先准备好了武器,做好了计划,按照计划杀死了小赵,这是一级谋杀罪;(2)小王一直讨厌小赵,某天看到小赵一个人在黑暗无人处待着,小王觉得这是个好机会,趁机杀死了小赵,这是二级谋杀罪;(3)小王一直讨厌小赵,有次和小赵又为了某件事吵起来,小王一怒之下捶死了小赵,这是故意致人死亡罪。


故意致人死亡罪可判处3年、6年或11年刑期。


过失致人死亡罪由加州刑法典192(b)条规定,其主观上不能有恶意(malice),不能有故意(intent),必须存在有意识的漠视(conscious disregard)他人生命的主观态度。过失致人死亡罪和意外事件的区别在于,要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告要么从事了尚不构成重罪的非法行为,要么从事合法但极其危险的行为,却没采取应有的小心和慎重(due caution and circumspection)。车辆肇事致人死亡的不适用本罪。


例如小王购买毒品给小赵,小赵吸毒过量死亡了,小王就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可判处2年、3年或4年刑期。


机动车致人死亡罪由加州刑法典192.5条规定,可能构成重罪或轻罪。如果构成轻罪的,刑期不超过1年。如果构成重罪的,刑期2到10年。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因为酒驾致死,而且酒驾是累犯的话,有可能会构成二级谋杀罪。


笔者现在有个机动车致人死亡的案子可能要打陪审团了,以后有机会的话,就机动车致死罪和酒驾单独讲一次。


作者:李远 ES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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