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音转文字 - 机翻:今天我们的主题是什么是试用期?雇主应该要如何来使用这个试用期呢?简单来说试用期就是introductory或者provisional period,一般是一个90天或者是三个月的时间,雇主可以自己在 offer letter里面来制定这个时间,然后在这个期间就可以看看员工是否能够达绩效标准。要是新上任的员工觉得不太适合或是达不到绩效标准的话,很可能在试用期之内会请他离开。但是这个试用期也不是对雇主的一个绝对的百%的保护。因为在加州所有的反歧视,反骚扰或者是工资规定的这些相关法律规定,其实在试用期之间就已经生效了。所以身为雇主的您虽然的确可以用试用期来测试员工是否合乎标准,是否要长期的雇佣他,或者是要在这三个月内就请他离开,但是其他关于工资,关于反骚扰反歧视的相关规定,雇主还是要多多去注意的。那么还有其他两个点是我觉得雇主在试用期间也要特别去注意的,第一点就是所谓的basic leave带薪病假,带薪病假在加州市,虽然在前90天员工没有权利去使用,但是员工从第一天上班会开始有累计了,所以这一点是要请大家多多注意的,即使他没有权利来使用带薪病假,还是要让他在试用期间可以好好的违纪。第二点就是所谓的vacation的cruel,如果假设您的公司的规定是从第一天上班开始就可以累计休假,即使在前面90天内不能修,也要麻烦您好好的把它的累计计算清楚,才会造成员工以后说我前面90天的累计没有累计好等等。所以简单的来,总而言之,的确雇主身为雇主的您是可以用试用期来好好的约束员工的,可以用是用起来做一个真正的测试。但是要注意的地方就是不要因为做了测试员工的部分,而导致违反了反歧视反骚扰或者是对于工资一般相关的规定。例如如果您有一个男性员工和一个女性员工都同时来上班,然后试用期之内两个人的表现绩效表现是一模一样的,但最终留了一个员工,而另外一个员工没有让它流下来,那身为雇主的您可能要好好的想一想,这是为什么你是否不小心或是无意之间去触犯了反歧视的规定呢?好的,今天就先说到这里了,谢谢大家。如果今天的节目对你有帮助,那就帮我们订阅点赞分享。有任何问题也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你的法律问题我最关心。